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财保6号申请人瑞昌市金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码头镇。法定代表人王国林,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44号。法定代表人汤国平,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弘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25号2-502室。法定代表人曾金凤,公司经理。申请人瑞昌市金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江西弘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瑞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工程款760000元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自愿提供自已所有的赣G×××××号运送混凝土车辆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瑞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处的建设工程款7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立平
人民陪审员 王水平
人民陪审员 曹裕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