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民终44号上诉人冯昌建,男,生于1958年10月2日,汉族,农民.上诉人冯昌建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1002民初收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982年中国电信商洛市长途电信线务局商州分局在建职工宿舍时,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关资质,无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刘奉斌,刘奉斌雇佣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致上诉人腰椎受伤伴随截瘫,大小便功能障碍,左小腿行膝部以下截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经原商县人民法院调解,由刘奉斌工队给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医疗费1250元。但是该调解书违背了国务院(71)91号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使上诉人未享受到工伤待遇,显失公平。上诉人三十年来靠父母和弟弟生活至今,现在父母和弟弟相继离世,上诉人没有劳动能力,无任何生活来源,无奈只能依法起诉,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商州区人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昌建1982年在原商洛地区长途线务局职工宿舍楼工地施工中受伤,经原商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已于1983年4月结案,在原调解书目前还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冯昌建再次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在理”原则,商州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提出的问题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但不能重新提起诉讼。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尤永刚
代理
审判员 邓昊宇
代理
审判员 柯 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