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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397号

毛付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397号罪犯毛付强,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08)唐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毛付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罪犯毛付强于2008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1年3月4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0369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零一个月;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307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零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毛付强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毛付强伙同牛志强等人预谋后,用自己的摩托车出售给他人后再将其追回并从中诈取钱财,成交后将被害人王某某等人拦下,持刀和钢管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逼迫其与家人联系交出10000元。后在取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罪犯毛付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毛付强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毛付强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