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558号罪犯牟成祥,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兰铁中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牟成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将罪犯牟成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29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6月1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牟成祥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五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牟成祥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牟成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