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恢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郭新立,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新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中,2015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20000.00元交付至本院,2015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23571.00元,本院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1)桦民二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孝民
审判员 王少良
审判员 张 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