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452号罪犯沈恩强,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小学文化,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甘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恩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86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5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恩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积分1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沈恩强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恩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恩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8668元不变。(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徐凤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