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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251号

冯国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51号罪犯冯国明,男,1970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作出(2009)上少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国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驻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冯国明的定罪量刑部分。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起至

二〇一八年四月六日止。该犯于2010年05月0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该犯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呈报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冯国明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6日晚,由当地两个人领路,冯国明伙同他人至正阳县付寨乡闰楼村北部一商代晚期至西汉时期古墓群遗址,冯晓雨与当地两个人负责望风,冯国明负责探墓挖墓,挖出铜爵一件,铜墙铁壁觚一件,铜癸戈一件,经鉴定为三级文物。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罪犯冯国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间共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1月2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国明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国明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