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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执43-2号

姚志立与周玉祥、刘邦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志立,周玉祥,刘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姚志立,男,汉族。被执行人周玉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邦,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姚志立申请执行周玉祥、刘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国,本院于2016年01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玉祥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7300131501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88.88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玉祥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7300131501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492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山虎

代理

审判员  李青锋

代理

审判员  辛亚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