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姚志立,男,汉族。被执行人周玉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邦,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姚志立申请执行周玉祥、刘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国,本院于2016年01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玉祥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7300131501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88.88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玉祥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7300131501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492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山虎
代理
审判员 李青锋
代理
审判员 辛亚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