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杜新财。委托代理人杜方栋,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80号4楼。法定代表人王明新。被告永康市罗欧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城金都市场花园大道1幢402、402-1号。法定代表人俞周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新财与被告永康市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康市罗欧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新财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新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新财负担。
审 判 长 许玲晓
人民陪审员 俞美玲
人民陪审员 张永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周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