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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2071号

杜新财与永康市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康市罗欧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新财,永康市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康市罗欧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杜新财。委托代理人杜方栋,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80号4楼。法定代表人王明新。被告永康市罗欧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城金都市场花园大道1幢402、402-1号。法定代表人俞周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新财与被告永康市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康市罗欧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新财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新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新财负担。

审 判 长  许玲晓

人民陪审员  俞美玲

人民陪审员  张永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周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