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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1233号

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闫立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闫立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233号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地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西路40号-413,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雷继尧,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闫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立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红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