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610号原告西安双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69号2幢11001室。法定代表人任满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红卫,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农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双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安双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