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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民初97号

邹干孙与黄保军、江西共鸿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邹干孙,黄保军,江西共鸿电气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4民初97号原告邹干孙,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告黄保军,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告江西共鸿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崇仁县永康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5160517-3。法定代表人黄保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干孙与被告黄保军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干孙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黄保军、江西共鸿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汽车一辆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物。

本院认为,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原告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亦应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黄保军、江西共鸿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邹干孙提供的担保物即邹婧婷所有的赣F××××ד大众”牌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晓敏

审判员  刘建平

审判员  熊利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邵辰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