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刑初25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1月5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汉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晚,被告人陆某某与樊某、柏某(均已判刑)、董某等人酒后到龙星KTV8888包厢唱歌,在进包厢前遇到朱某、訾某等人在至尊8包厢唱歌,因双方认识,唱歌中途,董某到朱某所在的至尊8包厢敬酒,与訾某发生不愉快,随后二人厮打在一起。至尊8包厢的服务员陈某某见状跑到8888包厢喊出被告人陆某某并告知董某在至尊8包厢与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陆某某来到至尊8包厢门口与董某、朱某、吴某相遇并与朱某、吴某等人发生争吵,朱某一拳将董某打倒在地。被告人陆某某遂即与朱某、吴某打到一起。接着,被告人陆某某跑回KTV8888包厢门口喊:董某被打了。樊某、柏某及陆某某等人从KTV8888包厢内拿啤酒瓶来到至尊8包厢将朱某、吴某、訾某打伤。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头部、肢体软组织裂伤均属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裂伤属轻伤一级。訾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朱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陆某某到定远县公安局投案。上述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樊某、柏某、董某、杨某、张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朱某、吴某、訾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守芳
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
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