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1001民初61号

张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01民初6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曾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张某某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6年2月14日前交清。原告张某某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冯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