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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467号

潍坊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韩鸿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韩鸿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爱,总经理。被执行人韩鸿滨。申请执行人潍坊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韩鸿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韩鸿滨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996号君尚花园6号楼2-502室的房产一套,经三次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三次拍卖底价539920.00元抵偿其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韩鸿滨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996号君尚花园6号楼2-502室的房产抵偿所欠539920.00元欠款。

二、申请执行人潍坊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陈俊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