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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特66号

张丹、徐克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张丹,徐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特66号申请人张丹,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徐克明,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身体权纠纷,于2016年1月7日经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张丹于2016年1月7日前赔偿徐克明医疗费、误工费等5,000元(已履行);

二、双方于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张丹与徐克明于2016年1月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