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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7号

张仁贵与重庆全隆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仁贵,重庆全隆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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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号原告张仁贵,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杨学文,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全隆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渝秋浩,组织机构代码75623929-X。法定代表人龚自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剑林,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东,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贵与重庆全隆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张仁贵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仁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仁贵自愿负担。

审判员  朱陈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