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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刑初字第285号

固美思耐公司、龚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王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坤泰元公司、李某甲犯骗取贷款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坤泰元商贸有限公司,李某甲,龚某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