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财保7号
申请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西区龙乘路98号。法定代表人胡友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塘桥村。法定代表人胥爱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盐城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丁云秋
审判员 徐 健
审判员 李汉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季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