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董事长。被执行人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住偃师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应茹,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应茹,,偃师市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巧红,,偃师市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被执行人位淑然,,偃师市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武运其,,偃师市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方方,偃师市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178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张应茹,张巧红,位淑然,武运其,李方方银行存款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张应茹,张巧红,位淑然,武运其,李方方应当承担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12月14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