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216号罪犯黄跃平,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雨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跃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2014年1月24日分别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1616号、(2014)长中刑执字第01476号刑事裁定,共计对其减刑三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跃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跃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跃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显雄
审判员 旷学瑛
审判员 龙新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汤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