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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商初字第00210-1号

镇江市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山晓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镇江市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山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商初字第00210-1号原告镇江市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诉讼代表人镇江市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该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李继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山晓。委托代理人谢建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山晓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正宇

代理

审判员  壮 蓓

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乐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