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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财保2号

欧美燕、曾鑫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欧美燕,曾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财保2号申请人欧美燕,女,壮族,1984年9月26日生,住柳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富鑫,启辉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申请人曾鑫,男,汉族,1990年10月23日生,住柳州市。申请人欧美燕因与被申请人曾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19日,申请人欧美燕与被申请人曾鑫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曾鑫向申请人欧美燕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约定利息为月息3%。由于被申请人曾鑫未能还款,现申请人欧美燕欲起诉被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曾鑫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覃克弘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曾鑫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覃克弘名下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6号九洲国际24-3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可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