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682号原告杨红亮。被告嘉峪关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亮与被告嘉峪关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亮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亮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杨红亮承担。
审判员 朱继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