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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05刑更90号

罪犯王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王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吉05刑更90号罪犯王鑫,男,1987年2月14日生,吉林省通化县人,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长经开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2013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王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奖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王鑫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智慧

审判员  徐 鹏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邹金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