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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401号

李学富与梁伟、李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学富,梁伟,李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401号原告李学富。被告梁伟。被告李欣华。本院审理原告李学富与被告梁伟、被告李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学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伟、被告李欣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李学富负担。

审 判 长  冯 娜

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

人民陪审员  陈洪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