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401号原告李学富。被告梁伟。被告李欣华。本院审理原告李学富与被告梁伟、被告李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学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伟、被告李欣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李学富负担。
审 判 长 冯 娜
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
人民陪审员 陈洪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