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37号
申请人:尚杰,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安徽冷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荣祥,经理。
申请人尚杰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并已提供蚌埠市红瑞红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皖C”号重型普通货车、“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皖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皖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各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尚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00;
二、查封蚌埠市红瑞红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皖C”号重型普通货车、“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皖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皖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交由蚌埠市红瑞红运输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季 诚
审判员 宋家武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