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91号
原告:张某,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李广阔,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加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