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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91号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高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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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91号

原告:张某,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李广阔,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加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