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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9号

黄小喜申请执行郭高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小喜,郭高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9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喜。被执行人郭高智。黄小喜申请执行郭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央民初字第02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次执行标的5724元、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6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次执行标的6724元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天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