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9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喜。被执行人郭高智。黄小喜申请执行郭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央民初字第02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次执行标的5724元、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6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次执行标的6724元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天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