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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28执字第3号

丁增与米玛欧珠拖欠民工工资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白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增,米玛欧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228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丁增、男、35岁、藏族、系西藏昌都市芒康县人。被申请执行人米玛欧珠、男、30岁、藏族、系西藏白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增与被执行人米玛欧珠拖欠民工工资纠纷一案中,西藏白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被申请执行人米玛欧珠向申请执行人丁增支付剩余款项53300(伍万叁仟三百)元整。现因申请执行人丁增与被申请执行人米玛欧珠拖欠民工工资纠纷一案中的剩余款项全部都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藏白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白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次仁拉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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