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异51号异议人陈艳芳,女。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桥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陈艳芳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艳芳于2016年1月12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荣兴国际商住楼B1-2605号房屋的解封,本院于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2015)邵中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隆回县桃洪镇城东路6号荣兴国际第一层19号、20号门面、A1栋1504房、2503房;A2栋1101房、1401房、1605房、2002房、2405房、2504房、2603房;BI栋601房、603房、605房、1805房、2605房;B2栋1004房,共15套房屋及2间门面的查封。异议人陈艳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陈艳芳申请撤回异议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陈艳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袁超英
审判员 刘 欣
审判员 陈更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