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440号罪犯秦玉发,又名秦黑蛋。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汤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玉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止。于2012年5月3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玉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秦玉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6月5日,秦玉发在安阳市龙泉镇九堰村因琐事将杨某打成轻伤;2011年7月26日17时30分,秦玉发驾驶冀G号汽车与吕某驾驶大客车相撞,致3人死亡,29人受伤。同时认定被告人秦玉发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玉发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5月、2015年12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8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玉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秦玉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