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46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田县安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碎生、徐XX、周春伟、留新荣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碎生、徐XX、周春伟、留新荣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徐碎生、徐XX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目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青执民字第14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凌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