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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执142号

覃清平与王昌宁、冯星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清平,王昌宁,冯星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覃清平。被执行人王昌宁。被执行人冯星群。覃清平诉王昌宁、冯星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桂市民四终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善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桂林市七星区龙隐路X号房屋的相关权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覃清平个人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覃清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杭德冰

审  判  员  赵国胜(代理)

审判员张飞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兼)

书记员  梁萝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