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覃清平。被执行人王昌宁。被执行人冯星群。覃清平诉王昌宁、冯星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桂市民四终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善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桂林市七星区龙隐路X号房屋的相关权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覃清平个人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覃清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杭德冰
审 判 员 赵国胜(代理)
审判员张飞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兼)
书记员 梁萝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