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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3号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3号

原告:刘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章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