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翁法执补字第196-1号

朝鲁蒙与田仓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朝鲁蒙,田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翁法执补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朝鲁蒙,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田仓,男,1979年1月25日,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朝鲁蒙申请执行田仓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仓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xxx的存款yyy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zz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那日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