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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362号

展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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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62号罪犯展俊,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作出(2004)甘刑一终字第000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展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135元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4日将罪犯展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展俊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展俊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展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