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51-5号
申请执行人:陈培新
被执行人:李惠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保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惠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惠真的银行存款29533元到保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