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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执字第51-5号

陈培新申请执行李慧真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培新,李惠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51-5号

申请执行人:陈培新

被执行人:李惠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保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惠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惠真的银行存款29533元到保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