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2民初322号

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小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小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322号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工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冉观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文莉,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青,女,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肖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其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