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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334号

陈家敏与姚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家敏,姚洋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334号原告陈家敏,男,汉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西藤县。被告姚洋洋,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排期准备开庭,但原告在立案后无法联系,在其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预留的电话号码已经停止使用,本院按照其填写的地址邮寄开庭传票,亦被邮局退件。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以司法专递形式按照当事人本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司法文书被退件的,视为已经送达。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按照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出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陈家敏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沁 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淇(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