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257号申请执行人陈武雄。被执行人张伟航。被执行人蒙玉蓉。申请执行人陈武雄与被执行人张伟航、蒙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用于诉讼保全的担保所提��担保人海南长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牛路XX号X幢XXX、XXX房铺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海南长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牛路XX号X幢XXX房铺(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05XX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海南长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牛路XX号X幢XXX房铺(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05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健 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