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106执257号

陈武雄与蒙玉蓉与张伟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1-17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武雄,张伟航,蒙玉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257号申请执行人陈武雄。被执行人张伟航。被执行人蒙玉蓉。申请执行人陈武雄与被执行人张伟航、蒙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用于诉讼保全的担保所提��担保人海南长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牛路XX号X幢XXX、XXX房铺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海南长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牛路XX号X幢XXX房铺(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05XX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海南长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牛路XX号X幢XXX房铺(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05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健 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