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340号原告湖南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68号2203房。法定代表人周炳钊。委托代理人何焱,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梦兰,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王公塘2号。法定代表人黄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湖南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