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802号
申请执行人:张嵩。
被执行人:年洪国。
被执行人:王黎黎。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年洪国与沙涛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沁雅锦绣城S3号楼延安路商A26号房屋(权证字号:蚌埠字第2014003739)。申请执行人张嵩现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该套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年洪国与沙涛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沁雅锦绣城S3号楼延安路商A26号房屋(权证字号:蚌埠字第201400373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岳凯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