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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802号

张嵩与年洪国、王黎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嵩,年洪国,王黎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802号

申请执行人:张嵩。

被执行人:年洪国。

被执行人:王黎黎。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年洪国与沙涛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沁雅锦绣城S3号楼延安路商A26号房屋(权证字号:蚌埠字第2014003739)。申请执行人张嵩现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该套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年洪国与沙涛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沁雅锦绣城S3号楼延安路商A26号房屋(权证字号:蚌埠字第201400373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岳凯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