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冰霞,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习海刚,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利香,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再审申请人黄冰霞因与被申请人刘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冰霞因与被申请人刘利香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黄冰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冰霞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英涛
代理
审判员 杨雷振
代理
审判员 刘晓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