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83号原告罗海军。被告胡荣飞。被告罗明双。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军诉被告胡荣飞、罗明双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罗海军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海军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法院减半收取29元,原告罗海军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 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译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