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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183号

原告罗海军诉被告胡荣飞、罗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海军,胡荣飞,罗明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83号原告罗海军。被告胡荣飞。被告罗明双。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军诉被告胡荣飞、罗明双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罗海军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海军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法院减半收取29元,原告罗海军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 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译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