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执监4号

王翠申请执行薛国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翠,薛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执监4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女,汉族,1952年9月24日生,住郏县。被执行人薛国强,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生,住郏县。王翠申请执行薛国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受理。因案件办理需要,现将该案指定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王翠申请执行薛国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2016)豫04执17号】指定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