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突民初字第1922号

李某与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突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李某,女,1936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朱某某,男,5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突泉县。被告朱某甲,男,5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告朱某乙,男,4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西乌珠穆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于秀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杜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