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字第92号原告童江,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周某。法定代表人周海红,周某之母。被告周海红,女,成年,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柳华生,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周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江与被告周某、周海红、柳华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童江负担。
审判员 李晓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