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9民初字第92号

童江与周某、周海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童江,周某,周海红,柳华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字第92号原告童江,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周某。法定代表人周海红,周某之母。被告周海红,女,成年,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柳华生,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周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江与被告周某、周海红、柳华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童江负担。

审判员  李晓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