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2291号

邱澜尔与邱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邱澜尔,邱标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291号原告邱澜尔,女,200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许伟红(系原告的母亲),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陆裕,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标,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邱澜尔诉被告邱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享有闵行区春申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产权房的50%份额。2016年2月2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又表示其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彩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思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