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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162号

孙玉兰与韩素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玉兰,韩素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62号原告孙玉兰,潍坊市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韩素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兰与被告韩素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曹玉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谭凯伦 更多数据: